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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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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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的,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受害人已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按照配制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受害人主张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有关收入的直接证据,且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按照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处理。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对定残日是否存在不合理迟延有争议的,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意见予以确定。误工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误工费 = 年工资额÷365天×误工天数(日历天数)。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期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财产损害赔偿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案件的赔偿标准
此类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区分故意犯罪(暴力犯罪)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适用不同标准。因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通常包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特殊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另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该解释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案件中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打开了缺口,允许例外情形出现,不过目前对于哪些案件可以主张尚无定论,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已开始尝试在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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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的,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受害人已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按照配制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受害人主张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有关收入的直接证据,且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按照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处理。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对定残日是否存在不合理迟延有争议的,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意见予以确定。误工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误工费 = 年工资额÷365天×误工天数(日历天数)。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期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财产损害赔偿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案件的赔偿标准
此类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区分故意犯罪(暴力犯罪)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适用不同标准。因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通常包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特殊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另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该解释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案件中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打开了缺口,允许例外情形出现,不过目前对于哪些案件可以主张尚无定论,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已开始尝试在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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